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备用网址

图片
公元 月 农历 年 [ 年 ]

2025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日期:2025-06-24

2025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批)


典型案例一: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燃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堆煤场露天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灰、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煤炭扬尘PM2.5与PM10的重要来源,煤炭露天堆放、未规范覆盖等问题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案发生的根源在于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守法意识不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相关企业要以此案为戒,举一反三,真正将扬尘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典型案例张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黑烟车抓拍周报》对相关车辆检测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张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37辆机动车均为无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柴油车辆,在实施尾气检测时未使用油温传感器检测车辆实际油温以底盘测功机冷却风扇转速替检测车辆实际转速,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源污染的关键闸门,是确保车辆合规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案中张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不仅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还会损害检测行业声誉。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警示教育,严格落实技术规范,严守数据真实性底线,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做好自查自纠,依法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张掖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露天堆存玉米须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掖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院内从事玉米芯生产加工,生产区域内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落实有效覆盖防尘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对张掖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扬尘管控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本案反映了张掖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观念淡薄,不了解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不清楚企业应尽的生态环境法律义务,只顾经济效益,忽视了生态环境违法风险。相关经营单位应引以为戒,破除重生产轻环保的落后观念,查找自身不足,提升环境保护法律意识,重视扬尘污染问题,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陇ICP备13000766号-2

甘公网安备 62070202000150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2811617号 网站标识码 6207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