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期:2025-09-05
2025年8月31日,甘肃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第18批群众举报件7件,现将第18批1件(重点关注)群众举报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受理编号:第18批91号(来电)
举报件反映问题:临泽县蓼泉镇新天村村民,对受理编号为第9批44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被破坏的树苗、1.34亩的沙枣树及泡死的900棵树,既未得到恢复,也没有得到赔付。
责任单位:临泽县委、临泽县人民政府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举报反映的蓼泉镇新天村实为蓼泉镇新添村,被破坏的树木均位于蓼泉镇新添村村民王某刚在蓼泉镇湾子村承包经营的林地内,该林地权属为集体。2002年,临泽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原蓼泉乡政府与王某刚签订《退耕还林任务合同书》,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原则,该林地由王某刚栽植完成后由其落实林木管护责任,经临泽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临泽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为进一步加强该林地林木资源管护,临泽县林业主管部门于2014年与王某刚签订管护合同,将王某刚退耕还林地纳入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范围。2002年至今,临泽县林业主管部门累计向王某刚发放各类补贴资金共计37.88万元。
经核查,举报人再次反映的“被破坏的树苗、1.34亩沙枣树”位于蓼泉镇湾子村南沙窝集体土地,属于王某权承包的退耕还林地。王某权于2022年10月在蓼泉镇新添村村民王某刚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南侧,雇佣民工砍伐土渠两侧杨树70株并开挖土沟约300米,毁坏林地面积1.35亩。2023年5月23日,临泽县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权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68.89元,并责令补栽苗木350株;同日,对王某权毁坏林地1.35亩(举报人反映的1.34亩,实际核查为1.35亩)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700元,并责令其补栽苗木300株。王某权于2023年11月足额缴纳罚款3568.89元后,因患重病于2024年6月死亡。经临泽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对王某权未完成的补栽苗木义务终结执行。2025年5月,王某权之女在原地补植沙枣苗木350株,现地植被生长较好,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举报人再次反映的“泡死的900棵树”属于张掖市蓼泉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西侧王某刚承包林地内的林木。经核查,2013年至2017年,张掖市蓼泉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王某刚承包的林地内修建占地面积0.38亩粪污沉淀池1座,用于收集处理粪水。2013年12月11日,经原临泽县林业局和蓼泉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调解,该合作社与王某刚签订沉淀池林地补偿协议书,合作社一次性补偿王某刚各项损失费8000元,王某刚同意该合作社在不影响树木成活的前提下可以将沉淀后的粪水排放到其林地内灌溉。2017年3月,王某刚再次反映其退耕还林林地内的沙枣树被合作社毁坏受损,要求赔偿损失。经蓼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合作社与王某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合作社一次性赔偿王某刚10000元,将沉淀池拆除并恢复植被,补植补栽沙枣树300株。原临泽县林业局已对补植后的植被恢复情况现场验收合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刚不得再以此事向任何单位上访,并做好退耕还林地内树木的抚育管护工作。
三、办理情况
接到交办通知后,临泽县协调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第一时间召开分析研判会议,成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蓼泉镇人民政府配合的联合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临泽县自然资源局、临泽县农业农村局对2017年拆除的粪水池周围林地再次现场核查,发现林地内死亡树木共计195棵。经询问,2017年沉淀池拆除以后,合作社再未向该林地内排放粪水,也未发生过滥伐林木、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王某刚也确认了2017年以后该合作社未向其林地内排放过粪水,林地内的树木是从2018年以后逐渐死亡的事实。经走访调查蓼泉镇水管所和周边农户,均反映王某刚对该林地无灌水记录和行为,现场核查时在该林地内未发现灌溉设施,干旱缺水是导致部分沙枣树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确定树木死亡与2017年之前排放的粪水有直接关系。对举报反映的“赔付”要求,属于民事纠纷,应由受侵害人通过调解、诉讼等民事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毁坏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二是全面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积极构建群防群治、长效常治的森林资源保护新格局。三是压实林地经营管理责任人责任,督促王某刚加强林地林木管护,清理干枯死亡林木并开展补植补造,确保林地正常发挥生态效益。
截至目前,该群众举报件办结。蓼泉镇政府于2025年9月1日将该举报件办理情况在湾子村公示栏张贴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向湾子村群众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共发放调查表75份,满意75份,满意率100%。